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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貝網1月3日消息,近日北交所制定了《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監管指引第8號——股份減持和持股管理》(以下簡稱《監管指引》),進一步規范了北交所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股東、以及董監高等“關鍵少數”人員的股份減持行為。
根據《上市規則》,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通過集中競價減持股份的,需提前15個交易日預先披露減持計劃,擬在3個月內減持股份超1%的,還應當提前30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為統一監管安排,明確市場預期,防范監管套利,《監管指引》明確,大股東、董監高通過大宗交易、協議轉讓減持股份的,也應提前15個交易日預先披露。
此外,《監管指引》還明確了股份來源的判斷標準以及明確股份減持要求與兩融業務銜接。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同時持有適用減持預披露股份和不適用減持預披露股份的,相關主體減持股份時,視為優先減持不適用預披露股份;投資者參與融資融券業務,信用賬戶與普通賬戶持股應合并計算適用相關要求。
北交所表示,本次發布《監管指引》,既有利于各方理解和執行,減少減持違規,提升規范運作水平;也有利于防范監管套利,維護交易秩序,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下一步,北交所將結合市場發展實際和制度運行實踐,持續研究評估減持管理機制效果,保障市場平穩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