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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逃離部隊的行為情節是否嚴重。
2、對于情節不嚴重的逃離部隊的行為,應當按違反軍紀處理。
3、 對于情節嚴重的,涉嫌逃離部隊罪,將追究刑事責任。
4、 逃離部隊是指為逃避服役而脫離部隊。
5、逃離部隊的行為有兩種基本方式,一種是作為的方式,即行為人原在部隊,未經批準就擅自離開部隊;另一種是不作為的方式,即行為人經批準已離開部隊,但逾期拒不歸隊,如有的行為人請假探家期滿后不歸隊,有的生病住院痊愈出院后不歸隊,有的工作調動或者學員分配離開原單位后拒不到新單位報到等。
6、 逃離部隊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本罪。
7、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指揮人員或者其他擔負重要職責的人員逃離部隊的,策動多人或者脅迫他人逃離部隊的;在部隊執行重要任務期間逃離部隊的;因逃離部隊受紀律處分仍不悔改再次逃離部隊的;逃離部隊持續時間較長,經教育拒不歸隊的;逃離部隊后在社會上從事違法活動的;逃離部隊后私自出境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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