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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大多數人借款時會出具紙質借條,如果雙方不在同城,便會通過手機線上簽訂電子借條。這種借條是否有效?近日,閩清法庭東橋法庭就審結了一起涉及電子借條的民間借貸糾紛案。
當事人黃某與林某是朋友,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林某以資金緊張為由,陸續向黃某借款113000元。黃某以銀行轉賬方式交付借款,之后由于雙方不在同一座城市,無法訂立紙質借條。2022年9月22日,雙方使用某平臺的“電子簽”小程序,在線上簽訂一張電子借條,約定借款期限三個月,年利率12%。借期屆滿后,林某沒有還款,黃某將林某訴至法院。
閩清法院東橋法庭受理該案后認真審查了雙方簽訂的電子借條,并結合微信聊天記錄及轉賬記錄等證據,認定林某向黃某借款的事實。借期屆滿后,林某沒有還款,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最終,經庭后調解,雙方達成分期還款的調解協議。
法官表示,《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本案雙方簽訂的電子借條實質上屬于書面形式的合同,并且該電子借條上有人臉識別后簽署的電子簽名,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一定要在合法合規的平臺上簽訂電子合同。合同簽訂后要妥善保存電子數據原件。在起訴時盡量提供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加以佐證。(來源:福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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