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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雜貨船(General cargo/Other cargo ship),總噸2926,龍骨安放時間為2008年,檢查時發現,該輪機艙燃油分油機頂部的水霧噴淋噴頭,離分油機的距離只有200mm(如題圖所示),不滿足設計要求。
SOLASCII-2/R10.5.6.2條,對2002.7.1以后、2000總噸以上貨船,且容積超過500立方米的機艙,除應裝設公約要求的固定式滅火系統外,還應由一個經認可的固定式水基或等效的局部滅火系統保護。
上述局部使用滅火系統用于保護下列區域,而無需關閉發動機、撤離人員或封閉這些處所:1、船舶主推進和發電所用的內燃機上有失火危險的部分;2、鍋爐正面;3、焚燒爐有失火危險的部分;4、加熱燃油的凈化器。
被檢查船舶,水噴頭離分油機的距離僅為200mm,其滅火效果令人懷疑,進一步檢查該系統的銘牌(如下圖所示),發現系統銘牌上明確顯示:噴頭距被保護物最小垂直距離應為0.75m,最大垂直距離應為8.0m,該輪噴頭離分油機的200mm距離,顯然不滿足離被保持物最小距離0.75m的要求。
進一步檢查該系統分油機保護安裝示意圖(如下圖所示),發現系統明確要求,噴頭至分油機之間的距離應在750-4000mm之間,該輪的布置,明顯不滿足設計要求,應按圖紙要求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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