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9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懷化銀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懷銀監罰決字〔2018〕9號、10號、11號)顯示,湖南溆浦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南溆浦農商行”)存在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供虛假監管統計報表及損害金融消費者權益等違法違規行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懷化監管分局對其罰款90萬元。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
張平安擔任溆浦農商行所轄支行行長期間,對該行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違規行為負直接責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懷化監管分局對其做出警告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
袁春生擔任溆浦農商行營業部主任期間,對該行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違規行為負直接責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懷化監管分局對其做出警告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三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支付遲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責任:
(一)無故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違反票據承兌等結算業務規定,不予兌現,不予收付入賬,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或者單位存款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損害的其他行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