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 1月3日消息,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江蘇徽商保險代理有限責任公司因設立分支機構未按規定報告,被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警告并罰款1萬元,當事人蔣明被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
以下為行政處罰決定書:
蘇銀保監罰決字〔2018〕20號
被處罰單位:江蘇徽商保險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地 址: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迎賓大道111號2幢A206
主要負責人:朱軒成
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原江蘇保監局對江蘇徽商保險代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你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2017年12月,你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江蘇徽商保險代理有限責任公司常州武進分公司。該事項未自發生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原江蘇保監局。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股東會決議文件、公司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我局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設立分支機構未按規定報告的行為,違反了《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2015年修訂)第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根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2015年修訂)第七十條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你公司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3.550, 0.01, 0.28%)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
2018年12月24日
蘇銀保監罰決字〔2018〕19號
被處罰人:蔣明
身份證號:32022219730630****
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原江蘇保監局對江蘇徽商保險代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2017年12月,該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江蘇徽商保險代理有限責任公司常州武進分公司。該事項未自發生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原江蘇保監局。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股東會決議文件、公司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我局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設立分支機構未按規定報告的行為,違反了《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2015年修訂)第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你時任該公司臨時負責人,對上述行為負責。根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2015年修訂)第七十條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你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
201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