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4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發布河南銀監局駐馬店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駐銀監罰決字〔2018〕11號、12號,河南上蔡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上蔡農商行”)存在違規處置信托產品、對集團客戶未實行統一授信等違法違規行為。駐馬店銀監分局對其罰款20萬元。
行政處罰依據為《中國銀監會關于規范信貸資產轉讓及信貸資產類理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發〔2009〕113號)第三條和第四條、《中國銀監會關于規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13〕8號)第八條、《關于規范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銀發〔2014〕127號)第七條、《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中國銀監會令2010年第4號)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管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魏鋼在擔任上蔡農商行董事長期間違規處置信托產品、對集團客戶未實行統一授信負領導責任。駐馬店銀監分局對其警告,罰款5萬元。行政處罰依據為《中國銀監會關于規范信貸資產轉讓及信貸資產類理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發〔2009〕113號)第三條和第四條、《中國銀監會關于規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13〕8號)第八條、《關于規范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銀發〔2014〕127號)第七條、《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中國銀監會令2010年第4號)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管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中國銀監會關于規范信貸資產轉讓及信貸資產類理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發〔2009〕113號)第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進行信貸資產轉讓時,應嚴格遵守資產轉讓真實性原則。轉出方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等完全轉移給轉入方后,方可將信貸資產移出資產負債表,轉入方應同時將信貸資產作為自己的表內資產進行管理;轉出方和轉入方應做到銜接一致,相關風險承擔在任何時點上均不得落空,轉入方應按相應權重計算風險資產,計提必要的風險撥備。
《中國銀監會關于規范信貸資產轉讓及信貸資產類理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發〔2009〕113號)第四條:
禁止資產的非真實轉移,在進行信貸資產轉讓時,轉出方自身不得安排任何顯性或隱性的回購條件;禁止資產轉讓雙方采取簽訂回購協議、即期買斷加遠期回購協議等方式規避監管。
《中國銀監會關于規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13〕8號)第八條:
商業銀行不得為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或股權性資產融資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擔保或回購承諾。
《關于規范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銀發〔2014〕127號)第七條:
金融機構開展買入返售(賣出回購)和同業投資業務,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中國銀監會令2010年第4號)第六條:
商業銀行對集團客戶授信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一原則。商業銀行對集團客戶授信實行統一管理,集中對集團客戶授信進行風險控制。
(二)適度原則。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授信客體風險大小和自身風險承擔能力,合理確定對集團客戶的總體授信額度,防止過度集中風險。
(三)預警原則。商業銀行應當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及時防范和化解集團客戶授信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管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