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5月5日起
因購買、建造住房申請提取公積金
申請人及配偶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自頒發《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
1年內予以辦理公積金提取
無公積金貸款的繳存戶,因購建住房而提取公積金,我市原來的規定是“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未超過3個月。”新規定實施后,公積金提取期限從領證后3個月延至1年,可以更充分地發揮公積金制度的保障作用。
“此次將提取期限延長至1年,主要是為了與申請貸款期限相一致,同時借鑒了外地一些城市的經驗和做法。”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關負責人表示,此舉有助于進一步優化服務,方便辦事群眾。
新規好處多
對繳存戶提取公積金而言
放寬期限后
提取的期限更加寬松了
可以避免因一時耽擱而逾期
錯失提取公積金的機會
提取的金額更多了
以每月繳存1500元為例:延長9個月就可以多提取1.35萬元。
公積金繳存戶購建住房時,有的自有資金充裕,無需公積金貸款;有的已超出兩套房,無法再申請公積金貸款。如果說貸款還有門檻,但提取夫妻名下的公積金余額是繳存人的基本權利。只要是購建住房,并且沒有公積金貸款的,都可以申請提取。至于提取期限,長期以來我市都是執行領證后3個月內的政策。
去年6月1日,我市修訂后的公積金貸款辦法生效實施,購買二手住房、新建商品住房(含經濟適用房、拆遷安置房等)申請公積金貸款期限,為頒發所購住房的《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12個月(含)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