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果應當寫明以下內容:
1.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2.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相關資料圖)
3.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4.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5.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6.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7.醫療事故等級;
8.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二、啟動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辦法有如下:
1.醫患雙方共同委托鑒定;
2.衛生行政部門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3.人民法院委托醫學會組織鑒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三、找法網提醒,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期限是60日,具體情況如下:
1.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
2.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
3.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也就是說如果是現在申請鑒定,醫學會正式受理后60日內應該拿到鑒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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