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如何保護
1、未成年人的監護權,由法律給予保護,未成年人監護權的規定如下:
(一)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們的監護人。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與未成年人關系密切的、愿意承擔監護責任,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作為監護人。
(三)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四)、未成年快女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 【遺囑指定監護人】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二、監護權轉移監護人的責任
監護權轉移下的當事人的責任,是指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履行監護職責不當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監護職責與監護責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所謂監護職責又叫監護義務或監護事務,是指監護人對被監護人人身或財產所應承擔的義務。所謂監護責任是指監護人沒有履行監護職責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監護權轉移下的當事人包括監護人、被監護人和受托人以及其他依法取得臨時監護權的人。不同的當事人在不同的監護關系中承擔不同的職責,分別享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
監護人依法取得監護權,應按照設定監護的初衷,謹慎地履行監護義務,以維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監護人履行義務以法定義務為限,對被監護人的人身和財產進行保護和照管。如損害被監護人的權益,應承擔賠償責任。但監護人履行職責,可以親為,也可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將監護權轉移給他人行使。在此種情況下,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并不因為委托他人代為履行而告終止。如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監護人仍應承擔賠償責任。
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給他人行使,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并不因監護權轉移給他人行使而免除。值得注意的是,監護人委托他人代為履行監護職責,如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亦應對被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
關鍵詞: 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如何保護